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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藏琦与黄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琦,黄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藏琦,女,汉族,1961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黄岚,女,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申请执行人藏琦与黄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藏琦于2017年5月9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藏琦支付借款125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1837元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岚与申请执行人藏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2016)鄂030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岚偿还申请执行人藏琦借款127500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1837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藏琦2000元,直至付清全部借款。账户:62×××12;户名:张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二、若被执行人黄岚未按照上述协议还款,该协议作废,还按照原判决执行。三、本协议签订后,藏琦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黄岚若未按照协议履行,藏琦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