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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平花与临沂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平花,临沂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629号原告:马平花,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合国,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岳永平,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科技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裴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涌吉,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兰陵县。原告马平花与被告临沂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平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合国、岳永平,被告临沂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涌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平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1日8时许,原告在被告的兰陵县诚信中学餐厅工作时摔伤,被送到兰陵县中医医院医疗,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其余费用未支付。被告临沂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愿意承担原告的所有医疗费用,原告对此次意外受伤也有一定的责任。如调解不成,要求先进行劳动仲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2016年9月1日生效,2017年7月1日终止,乙方担任洗消岗位工作,月薪1100元,保险费每月500元。合同签订后,2017年1月11日8时许,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与被告系劳动关系,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在审理过程中,因临沂宏伟餐饮公司与临沂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同一公司,原告撤回了对临沂宏伟餐饮公司的起诉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所认定的,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承认与原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平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