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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启林与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认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林,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启林,男,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被执行人: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张战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启林与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认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启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李启林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陕西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仲裁委员会(2016)铜仲裁决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项 欣审判员 黄卫宁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寇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