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光辉,王义,巩象潼,张文恒,宋述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69号之一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宋光辉。被告:王义。被告:巩象潼。被告:张文恒。被告:宋述峰。本院审理的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新仟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园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光辉、王义、巩象潼、张文恒、宋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38528.00元,由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黎伟审 判 员  李钦明人民陪审员  吕厥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昱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