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江建军、江建方、曲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江建军,江建方,曲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44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江建军,男,回族,1961年1月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江建方,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曲保强,男,回族,1954年3月1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江建军、江建方、曲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4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建军、江建方、曲保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