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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河诉被告宿项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河,宿项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318号原告:周河,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天镇县。委托代理人:韩龙,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项军,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桐城怡景写字楼B座9层。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汉族,1992年5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沁县,系该单位员工。原告周河诉被告宿项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41.5元,其余1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超审 判 员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牛希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