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易显方、占正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显方,占正山,熊显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易显方,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占正山,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熊显姣,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占正山、熊显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占正山、熊显姣协助申请执行人易显方办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与文化路交汇处商贸物流中心北4栋2单元3层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进平位于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社区大花岭村海天大厦1栋10层17室房屋(武房权证夏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易天阳位于江汉区建设大道468号1栋1单元7层3号房屋(鄂20**武汉市不动产权第0004775号)的查封。三、解除对姜波位于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汤逊湖山庄望湖阁天台16室房屋(武房权证夏字第××号)的查封。四、将占正山、熊显姣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与文化路交汇处商贸物流中心北4栋2单元3层2号房屋(武房权证夏字第××号)过户到易显方名下,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易显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