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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宝坤、李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宝坤,李志军,屈致东,梁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66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腾飞,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虎屯支行副行长。被告:孙宝坤,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志军,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屈致东,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梁成强,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宝坤、李志军、屈致东、梁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