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1192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锋,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居住较近认识多年,2017年2月以来,两人开始感情来往,进而商谈结婚事宜,原告支付被告220000元,并商定若达成结婚并满足其他条件220000元不予返还。后两人就结婚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给付的220000元,故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2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被告在2004年相识,今年二月份开始交往,起初以父女相称。后商谈结婚事宜,在二月底三月初原、被告便在一起生活。同居后,原告给被告钱220000元,是原、被告生活开支,偿还被告外债,看被告可怜,两人互写了承诺,过了几天,被告要求原告办理结婚,原告却要先签一份协议。被告看见协议内容拒签,原告就要求被告返还22万,但是就只剩下14万元,其他的钱生活花费用了,原告不同意,要求全部退还,还用言语威胁被告。5月25日原告就冻结了被告的账户,并且几次侮辱被告,对被告两个女孩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曾报警,公安还现场做过笔录。现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并赔偿两个女儿的精神损失费,共计60万元。原告针对自己的诉称,原告提供下列证据:一、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钱22万元。被告针对自己的辩称,被告提供下列证据:一、原告写的承诺书一份,拟证明22万元是原告自愿给被告的。二、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写的协议书,因条件苛刻,被告未签名。三、3份材料,证明原告骚扰被告。四、证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因钱款返还发生争执原告打伤被告。五、110出警记录一份,证明发生纠纷公安局出警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可靠,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评判如下。原、被告因居住较近认识多年,2017年2月以来,两人开始感情来往,进而商谈结婚事宜,原告支付被告220000元,双方相互书写了承诺,且有短暂同居。被告承诺自愿与原告结婚;原告承诺给被告220000元,工资给一半,办理统筹,原告去世后,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待遇按遗嘱继承遗产,并由被告照料原告生活。商定若达成结婚并满足其他条件220000元不予返还。后原告起草一份协议,两人均未签字,亦未领取结婚证,2017年5月26日原告请求诉前保全,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存款143348.73元,此后原告曾去被告住处要求返还现金,发生争吵,原告书写材料粘贴被告家门上,在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为了与被告结婚而给被告220000元,后因故双方未能够办理结婚证,原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被告认为该款是赠与,不应返还,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虑及双方该纠纷发生、经过及结果诸因素,不宜全额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现金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4059元,原告李某某承担6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琳审判员 郑海旭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附: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