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穆守国与耿义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守国,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穆守国,男,1969年2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长岭县。被执行人耿义,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穆守国与耿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义给付赔偿款9418.48元。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耿义银行存款人民币9683.68元。2017年8月9日本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穆守国。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昊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