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尤小丽与天津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小丽,天津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927号原告:尤小丽,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东园29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07058。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不详。原告尤小丽诉被告天津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尤小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尤小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