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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尤小丽与天津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小丽,天津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927号原告:尤小丽,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东园29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07058。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不详。原告尤小丽诉被告天津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尤小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尤小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