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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娥与张永刚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娥,张永刚,曲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56号原告:尹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刚,男被告:曲爱华,女原告尹娥与被告张永刚、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