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娥与张永刚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娥,张永刚,曲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56号原告:尹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刚,男被告:曲爱华,女原告尹娥与被告张永刚、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