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执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海红与鲁海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红,鲁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45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红,女,住所地甘州区,联系方式0。被执行人鲁海荣,男,住所地甘州区,联系方式0。王海红申请鲁海荣其他案由一案,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海红于2015-9-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左治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