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兖州市天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济宁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天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济宁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嘉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天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漕河镇人民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4898358-9。法定代表人:吴卫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越河辖区景东园小区沿街6号楼北区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92429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天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济宁宏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天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济宁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嘉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石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贵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