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辖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务川国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照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务川国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照均,李义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务川国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县都濡镇务星帝都8栋4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邓松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照均,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审被告李义武,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务川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贵州务川国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照均、原审被告李义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民初第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贵州务川国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务川,本案另一被告李义武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也在务川,且本案茶树种植地也在务川境内,请求将本案移送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照均答辩称:上诉人毁坏的茶树所在地在正安县境内,本案应由正安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类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李照均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等证据材料,李照均起诉所指向的侵权行为地系由正安县班竹乡上中村发包的承包地。因此,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万 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