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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强与被执行人曹桂春继续查封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李思明,曹桂春,孟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沙嘴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李思明,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沙咀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曹桂春,女,55岁,汉族,灵丘县武灵镇西关村人,现住该村。(系死者孟德俊妻子)被执行人:孟维娜,女,24岁,汉族,灵丘县武灵镇西关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强、李思明与被执行人曹桂春、孟维娜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2年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灵丘县城唐河公园西20米路南商住楼一至三层160平方米、灵丘县城住建局北的小二楼一套、灵丘县城新建南路金利园饭店对面的商住楼一套、原木业社开发的小区院内车库及二层办公楼一套以及钢模(2000块)、搅拌机(4台)、汽吊(1台)、电焊机(1台)、铁架管(80根)、木架板(80块)木柱(800根)、小挖车(1台)予以查封。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强、李思明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强、李思明提出的继续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位于灵丘县城唐河公园西20米路南商住楼一至三层160平方米、灵丘县城住建局北的小二楼一套、灵丘县城新建南路金利园饭店对面的商住楼一套、原木业社开发的小区院内车库及二层办公楼一套以及钢模(2000块)、搅拌机(4台)、汽吊(1台)、电焊机(1台)、铁架管(80根)、木架板(80块)木柱(800根)、小挖车(1台)予以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或买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