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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晓与李建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李建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944号原告:李晓,女,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李建华,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李晓与被告李建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晓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李晓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姬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