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晓与李建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李建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944号原告:李晓,女,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李建华,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李晓与被告李建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晓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李晓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姬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