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4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荣新安圣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杰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荣新安圣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杰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495号之二原告:宁波荣新安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筋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581944。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天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杰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启明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564883-0。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丹辉,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荣新安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杰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荣新安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宁波荣新安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