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9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业有,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伟亮,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赣市)质技监罚字【2016】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赣市)质技监罚字【2016】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执行人赣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赣州维保工作站)进行检查,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电梯维保名单及相关资料。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工作站7月维保报告进行了核查,发现电梯维保人员池锦华、李俊辉7月12日19:10-10:20分在对赣县宝兴米业在用电梯进行维保,同一时间段(9:30-10:00)上述两人两人的签名又出现在章贡区东城华庭在用电梯维保报告上;7月13日16:00-16:30期间上述两人签名同时出现在开发区金岭路华宏星汽车店和工业一路合信印刷在用电梯维保报告上;16:40-17:10同一时间段上述两人签名又分别出现在黄金大道齐云山茶油和紫荆路森达实业在用电梯维保报告上。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工作站负责维保的东城华庭(锦豪苑)小区在用2台电梯维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其中1单元在用电梯井道照明灯有3盏失效,2单元在用电梯井道照明灯1盏失效,现场提取上述电梯2016年7月27日维保报告该项目维保情况均为显示齐全、有效,因被执行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违法行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为此,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9月26日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结合《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八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赣州维保工作站)作出了(赣市)质技监罚告字【2016】第3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赣州维保工作站)停止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赣市)质技监罚字【2016】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26日向赣州市财政局缴纳罚款合计20000元,剩余50000元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赣市)质技监罚催字【2017】第3001号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要求其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付至赣州市财政局,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赣州市财政局缴纳罚款10000元,剩余40000元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上述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江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履行了部分罚款义务,剩余罚款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赣市)质技监罚字【2016】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已履行的30000元罚款应予以抵扣,加处罚款的数额以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