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鹏与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公路管理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鹏,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法定代表人:许南靖,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春,局长。上诉人王鹏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芜湖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1769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鹏上诉称,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案件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在芜湖市长江南路三标段道路建设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破字第1-2号裁定书,该院批准了对四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了四海公司重整程序,可见并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案并不当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王鹏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