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17号之一申请人: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原告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宇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富坤窗业有限公司、被告苏文卿、被告张新旺、被告李秀云、被告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的股权及收益在5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5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