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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宝华与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华,浦振丰,李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023号原告:李宝华,女,1950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管文君,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址同。被告:浦振丰,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被告:李秀艳,女,196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