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继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联系方式25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被执行人李继海,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继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6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65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良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