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士华与郁进东、范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华,郁进东,范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华,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郁进东,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范素红,女,1970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王士华与被执行人郁进东、范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现被执行人郁进东、范素红所有的苏J×××××、苏J×××××、苏J×××××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能扣押到位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郁进东、范素红所有的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59号楼已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因属于轮候查封,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