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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锦州澳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澳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澳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添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海成,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工程造价员,现住锦州市。上诉人锦州澳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澳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再主张上诉请求,于2017年8月10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锦州澳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锦州澳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锦州澳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宇辉审判员  王 广审判员  张昱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