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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房某、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房某某,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60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被告房某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被告房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房某某、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房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杨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涛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人民陪审员  石刚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