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有华犯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423号被执行人:罗有华,曾用名罗友华,女,生于1976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罚金2000元;②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有华已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