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东旭、崔宝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东旭,崔宝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东旭,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宝凯,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张东旭因与崔宝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张东旭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东旭在本案审查期间,以双方已经案外和解,执行已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旭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靳一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