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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按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按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089号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青达拉工业区永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喻宏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按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上三畦村。法定代表人纪春梅,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5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按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按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原告付清所有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3元,由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