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贺同辉与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333号原告贺同辉与被告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审判员 郭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