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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贺同辉与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333号原告贺同辉与被告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审判员  郭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