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李春芳与张红周、李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芳,张红周,李秀芬,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009号原告:李春芳,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张红周,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秀芬,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负责人:杨志军。委托代理人:王长伟,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大厦9、1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芳与被告张红周、李秀芬、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芳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春芳承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