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月荣、陈贵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荣,陈贵,黄冬菊,覃桦,武宣县黄茆镇黄茆村民委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月荣,女,1947年1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陈贵,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冬菊,女,2001年8月3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覃桦,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武宣县黄茆镇黄茆村民委第四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金山,组长。申请执行人郭月荣、陈贵、黄冬菊、覃桦与被执行人武宣县黄茆镇黄茆村民委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宣县黄茆镇黄茆村民委第四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月荣、陈贵、黄冬菊、覃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宣县黄茆镇黄茆村民委第四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武宣县黄茆镇黄茆村民委第四村民小组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桂1323民初104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覃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