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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5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浩与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爱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浩,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爱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561号之二原告:董浩,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秀华,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8825026P,住所地兴化市沈伦镇工业集中区沈南路。法定代表人:闫涛。被告:张爱杰,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董浩诉被告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爱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浩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财产保全费441元,合计8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