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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金海及两家子镇同胜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金海,两家子镇同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964号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发,两家子支行行长。被告:邹金海,男,195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第三人:两家子镇同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文辉,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农商行诉被告邹金海、两家子镇同胜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农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雨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