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荆纪纲、赵爱侠、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圣则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荆纪纲,赵爱侠,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圣则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35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法定代表人:魏敬伟,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华,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珂,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荆纪纲,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赵爱侠,女,汉族,1965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侠,女,汉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圣则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纪纲,男,汉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荆纪纲、赵爱侠、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圣则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7)豫1221执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卫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