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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景龙与陈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龙,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1072号申请执���人:王景龙,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镇。被执行人:陈君,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王景龙与陈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君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景龙发现被执行人陈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 克 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艺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