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景龙与陈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龙,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1072号申请执���人:王景龙,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镇。被执行人:陈君,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王景龙与陈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君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景龙发现被执行人陈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 克 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艺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