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汪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714号原告汪某,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刘子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