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01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中海锦绣城。法定代表人:陈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娴,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丁秀娟,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洁,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