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森兴、肖春妹等与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森兴,肖春妹,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671号原告:陈森兴,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肖春妹,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89号九峰商住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沐财,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辉,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森兴、肖春妹与被告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森兴、肖春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森兴、肖春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森兴、肖春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森兴、肖春妹负担。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