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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凤辉、刘建才与梁建龙等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辉,刘建才,梁建龙,重庆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瞿方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467号原告杨凤辉、刘建才。被告梁建龙、重庆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瞿方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杨凤辉、刘建才与被告梁建龙、重庆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瞿方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6)湘1302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五页第五行、二十三行、二十五行、第六页第三行、五行、七行、八行的“瞿方权”应改为“梁建龙”;第六页第十二行、十三行、十四行的“梁建龙”应改为“瞿方权”。审 判 长  陈 容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