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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冰钰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冰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81号被执行人:高冰钰,女,1991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高冰钰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执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吉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高冰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判决书所涉及的刑事罚金、没收财产刑部分,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2执8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经查询银行存款情况,支付宝账户0.26元,中国储蓄银行无锡支行0.28元,中国农业银行舒兰支行16.46元,此账户欠银行年费无法扣划,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冰钰有其它存款;2、经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冰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调查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冰钰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4、经调查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冰钰有车辆登记信息。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执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