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平、张少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张少培,张跃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少培,女,汉族,1993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被执行人张跃永,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平、张少培与被执行人张跃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跃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跃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顺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