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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初3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YANGHUAIJIN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320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法定代表人:吴锦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汉诚,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亮,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孟广宝,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YANGHUAIJIN,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YANGHUAIJIN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YANGHUAIJIN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17年7月6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解除了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2017年8月10日,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了对孟广宝、YANGHUAIJIN的起诉,并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且履行完毕,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YANGHUAIJIN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聪审 判 员  范德鸿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