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桂群凤申请曾文明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群凤,曾文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特27号申请人:桂群凤,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申请人:曾文明,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申请人桂群凤申请宣告曾文明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申请人桂群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桂群凤以被申请人曾文明离家出走未满两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桂群凤撤诉。审判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