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559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穆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