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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559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穆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