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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世斌、张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世斌,张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财保10号申请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4984949M。法定代表人:班小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世斌,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张倩,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26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张世斌、张倩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6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张世斌、张倩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