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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晓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晓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344号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长宁南路58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张俊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池,系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东,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