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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8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龙萍与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萍,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8714号原告杨龙萍,女,196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唐君健,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华,女,194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潘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家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龙萍诉被告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沪0104民初87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于建华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于建华以本案已经结案,于建华已经胜诉为由申请解除对于建华的保全措施,并同意解除对原告担保房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于建华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杨龙萍及担保人纪某1、纪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三)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