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薄晓东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晓东,高莉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874号原告:薄晓东,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莉侠,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晓东诉被告高莉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薄晓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莉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薄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晓东撤回对被告高莉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薄晓东承担。审判员 李正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