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达君,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齐达君,男,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王继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齐达君诉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1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